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66号)精神,为深化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做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等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工作特点,按照《玉林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详见附件)清单,对照公开事项、内容、时限、载体、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认真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公开责任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明确各事项的公开责任主体。各单位管理的直属单位负责事项公开的,应将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为直属单位。
(二)强化公开实效
住房保障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的影响,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对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对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开,并按照以下顺序明确优先使用的公开载体:
1.国家和自治区指定有公开载体的,优先使用该载体;
2.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指定公开载体的,优先使用公开责任主体的网站(含部门网站);
3.公开责任主体没有网站的,使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关网站。
在使用上述公开载体基础上,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载体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四)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相关网站等公开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公开业务流程,及时增设相关栏目,保障信息及时公开。
各公开责任主体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市政管办,〈各县(市、区)由本级政管办收集汇总并报本级政府〉,电话:2695229,邮箱:ylggzyjyglk@163.com,由市政管办汇总、整理后报市人民政府,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加强考核评估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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