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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玉林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3-03-14 08:00     来源: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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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规范玉林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玉林市水利局            玉林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3月10日


关于规范玉林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为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直各部门(含下属机构)、各开发园区、各经营性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使用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适用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3.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并委托有关部门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玉林市规定的其他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

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纪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受理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市人民政府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制

依法招标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网上投标,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全面推行网上服务、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留痕追溯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将格式统一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上传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供所有潜在投标人下载,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潜在投标人接触。

四、规范编制招标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公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使用,实行标准化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严禁量身定做招标文件。

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负责使用维护行政监督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供技术支撑。

五、实行招标方案报审制

(一)完成前期工作。招标人要切实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对项目前期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开展招标活动。

(二)编制招标方案。经批准建设的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招标人应编制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方案须经招标人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招标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投资概算及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质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如有,公开招标除外)等。

采取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等进行建设的,应先报市政府同意后,再报项目招标方案。

(三)招标方案报审。对进场交易的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实行报审制度。

1.根据项目总投资额

(1)一般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核批;

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核批;

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由市长核批;

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单独地下人防工程、桥梁工程、超高建筑等重大安全项目

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核批;

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核批;

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由市长核批;

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交通、水利项目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根据项目工程技术和性质

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因情况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以下两种情形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可以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按规定审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应按照《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玉政办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

六、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和评标专家聘用行为

(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据实录入有关信息,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其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履职行为等进行量化评价,得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该结果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快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在未完成体系建设之前,可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

(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人应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在“桂建云”录入信息且诚信综合评分高于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项目招标代理人。

(三)规范业主评委代表聘用及评委成员分工

1.评标委员会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招标人可以派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业主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除本单位外,评标专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评标活动时,只允许接受2个招标人委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工作。

3.实行动态定岗制度。优先确定业主代表评审岗位,但在“一标一评”动态考核中被扣分的业主评委代表,在扣分尚未清零前只能参加商务标评审,不得参加技术标评审。其余评委按“一标一评”动态考核被扣分分值排序,从被扣分值最少的专家开始依次列入技术标评审岗、商务标评审岗。如扣分分值相同的按专家抽取时系统抽选的对应岗位、排名先后顺序列入技术标评审岗、商务标评审岗。

(四)严格评标专家考评。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完善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建立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参加评标活动。

七、规范使用评标办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市本级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如因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等确需使用其他法定评标办法的,由招标人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工程类别可使用其他法定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根据不同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标办法。

八、实行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履约保证金数额按招标控制价与合同价款的差额计取,且以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为上限。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由中标人确定,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形式。

九、加强标后管理

(一)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确有必要变更和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按政府规定的变更设计或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项目单位(含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的,将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申请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或其他建设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5%及以上的或额度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2.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或因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或因其它原因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存在漏项,以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

(二)材料设备询价和市场综合单价。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发包人根据确定需询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设备范围,成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市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询价办法。

分部分项工程无相应定额的,其综合单价可做补充定额或由市场询价确定。如补充定额的,补充定额编制完成后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

(三)竣工结算。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竣工结算审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项目竣工结算和审计管理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结算审核工作,严把竣工结算审核质量关,严格履行报备报批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审核后,以合同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及时进行结算工程款支付,不得以未完成评审和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

十、工程总承包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

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使用市本级国有投资项目实施总承包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1.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申请。招标人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招标人行业的副市长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

2.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其中水利项目也可在实施方案批复后发包)。未满足招标条件的,招标人不得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活动。

3.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内容及发包范围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交付。

4.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主管部门、招标人或委托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经审定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主要组成内容。

对于按规定需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于按规定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审核。

如出现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批复后的招标项目)存在明显错误按规定应当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原审批部门修正并批复后再继续组织招标活动。

5.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投标报价由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暂列费用等组成。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以及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过程中涉及到应由招标人缴纳的规费由招标人缴纳。

6.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中标人应当加强设计及施工等环节管理。有关责任方应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7.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和建设管理规定推进落实。PPP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PPP项目中标人确定后,需要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市级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按以下规定进行:

1.确定招标人。根据PPP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和PPP合作合同协议,确定工程项目发包的招标人,明确招标人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报PPP项目发包人审批实施。

2.明确合同义务。PPP项目招标文件约定PPP项目中标人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中标项目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任务的,PPP项目中标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特殊情况,经PPP项目发包人同意后也可以将设计、采购或施工任务全部或部分另行发包,但应在PPP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PPP项目招标文件约定PPP项目中标人只负责项目融资或PPP项目中标人不具备承担相应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任务能力的,PPP项目中标人不得擅自设计、采购或施工。        

3.PPP项目中标价应视为暂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且项目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的项目概算。

十一、严格招投标项目监管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健全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处理。

(二)规范投诉及纠纷处理工作流程

1.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标人对材料设备询价、项目概算调整、结算支付等异议事项,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2.成立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招投标项目问题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

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市招投标项目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十二、其他规定

(一)规范限额以下工程的发包行为。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发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开展,依法依规确定承包商。

(二)鼓励联合体投标。充分发挥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作用,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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