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桂政发〔2017〕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39项、调整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明确各层级事权范围,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9项).doc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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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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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01005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和质量追溯体系的要求,通过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状况监测,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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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02006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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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02012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
教育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教育厅要根据教育部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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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02014 |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
教育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教育厅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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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02016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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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D04018 |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关于改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无函〔2008〕103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地方初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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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D04012 |
食盐准运许可 |
自治区盐务局 |
《食盐专营办法》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具体要求,做好食盐管理与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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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D04011 |
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 |
自治区盐务局 |
《盐业管理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生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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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D06029 |
公章刻制审批 |
县级公安机关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公安机关根据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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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D09009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司法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实行备案管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备案了解掌握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律师信息,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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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D13019 |
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环境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保护区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防止不合理的旅游开发活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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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D14010 |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
自治区、设区市房产管理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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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D14045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设区市、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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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D16009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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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D16026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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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D16027 |
水利工程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
水利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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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D17010 |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把关。根据农业部制定实施的《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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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019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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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D17046 |
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
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要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对肥料产品质量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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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D17056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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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D17083 |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
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地方初审后,农业部直接受理审批。全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农业部明确的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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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D17027 |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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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D20033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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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D2601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
自治区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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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D27036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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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D27008 |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在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标识等方面加强监管,明确非卖品内容应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宣传、交流、商品介绍,在非卖品载体印刷标识面及装帧的显著位置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制作单位和复制单位,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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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D30005 |
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审批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药品审批一并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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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D30037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要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同时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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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D30044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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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D32002 |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
林业厅 |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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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D32020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初审 |
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全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国家林业局明确的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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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D32022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初审 |
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全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国家林业局明确的监管责任,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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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D32039 |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
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工程质量的监管,建立营造林工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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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D32038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
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全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国家林业局明确的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开展随机抽查,确保其按照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审批内容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日常管理,避免林木种质资源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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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D51007 |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海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5号)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委托地方的许可后,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批。全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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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D51013 |
在海洋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自治区海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改进管理方式,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加强对在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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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D56022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文物局、公安部的要求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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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D56023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文物局、公安部的要求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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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D56011 |
对国家文物局负责的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 |
文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发〔2017〕7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文物局直接受理审批。全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国家文物局明确的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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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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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原审批层级和部门 |
原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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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0100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
将此项的审批层级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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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01001-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
将此项的审批层级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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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